《艺术作品三个层次》2023年第8期要目
《艺术作品三个层次》2023年第8期要目
内容提要: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逻辑关系上,不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并不相互排斥,可以平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独立性,并不附属于和依赖于知识产权法,人为划分适用上的优先与劣后次序,在学理上经不起解释,在立法上也是没有依据的。不同法律之间存在某种制衡与约束关系,竞争法在一定程度和意义上就是用来“抵触”知识产权法的。法律竞合并不全然是排斥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适用不能简单对立、非此即彼。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与生俱来的谦抑性,在有些情况下,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社会关系有其优越性。
内容提要:科学技术可以改变世界,以GPT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响并改变着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应的社会发展新模态也正在形成。从本质上看,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就是主体人类与客体自然之间的关系在科学时代的一种折射。其中,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儿童艺术节性的矛盾,人与人的关系则是第二性的矛盾。前者关系的紧张会逻辑性地传导给后者,并加剧后者的矛盾。经验表明,建构文明社会的法治,通过科学技术创新改进生产工具,提高生产效率、创造更多财富以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是解决人类社会基本矛盾最人性、最公平、最合理的方式。人工智能本身具有工具属性,必须对它进行理性的价值评判,干预并规制科学技术创新的自发倾向,使之按照人类共同体的价值目标向善而行。与人工智能最相契合的法律机制是知识产权制度,后者具有自然法意义上的合法性。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调整和规制人工智能的开发与应用,合理配置资源要素,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促进经济繁荣发展,公平分配社会财富,才能最终实现科学技术向善并造福人类的理想目标。
内容提要:以大规模模型训练为代表的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冲击,存在来自科技伦理、侵权归责、知识产权垄断、数据安全、算法操控等多方面风险挑战,人工智能发展面临信任危机。基于此,应重通用人工智能产业治理,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施行为契机,建立健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相关行为规范和伦理指南,用系统观念和法治方法来推动通用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在我国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促进其在“安全、可控、可解释、可问责”的基本标准下创新发展。以问题为导向,以目标为牵引,在法治框架下尽快建立健全该领域科技伦理监督管理规范,不断完善相应的侵权责任规范体系,统筹公平竞争与鼓励创新双重价值,加强和改进人工智能领域数据安全保障制度,重和强化算法监管,实现多领域、多主体、多制度、多工具的协同联动治理。
内容提要:民间艺术是我国重要的传统文化资源。通过传播来实现民间艺术价值的现代性转换,是推动中华堕落的艺术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时代要求。由于民间艺术保护专门立法的缺失,民间艺术的私权保护存在模糊地带。民间艺术的利用涉及源生集体、整理者、改编者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利益的平衡应当以推动民间艺术的有序传承和创新作为宗旨。民间艺术保护的专门立法,应以客体分层为思路,将其分为民间艺术原始作品、民间艺术整理作品、民间艺术衍生作品三个层次。对于核心层的民间艺术原始作品,以“守正”为主要目标;对于民间艺术整理作品,以有限保护为原则;对于改编民间艺术原始作品和整理作品而产生的衍生作品,需区分独创性表达、在先作品表达与公有领域表达,合理划定保护的边界。
内容提要:录像制作者权不仅在适用上存在录像制品与听作品的区分难题,在立法层面也有存废之争。录像制品相关规范的历史沿革表明,录像制作者权旨在周延保护连续面,但其设置反映了我国立法者对邻接权制度的误。邻接权的目的是保障特定主体的投入获得回报,并且不以对象独创性为设权的逻辑起点。录像制品对听作品起补充保护而非分割界定的作用,更不能因其存在反而抬高听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侵蚀听作品及其著作权的适用空间。在著作权法采用听作品概念后,建议废除录像制品条款,或至少将录像制品改为普通录像。
内容提要:美国商业秘密法的域外适用存在扩张趋势。《艺术作品三个层次》进一步授权美国行政部门对域外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进行制裁,扩大了美国的商业秘密域外执法权,对中国的产业安全和涉外法治建设带来新的挑战。为减少冲突:在层面,我国应通过效果标准和适当联系原则构筑中国法的域外适用规则,优化中国反制裁体系的防御和弥补功能,完善多元、开放的金融体制;在市场层面,相关主体应加强海外合规和风险预警机制,积极通过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获得救济,主动与法案质疑者、其他被制裁主体和因制裁受到连艺术作品三个层次寻求利益联合。